福州家事审判观察汇编推荐阅读。福州家事审判观察系专业福州离婚、继承律师–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以及其他地区法院家事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理婚姻、继承案件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而成。
审理经过
原告安某、张某1与被告张某2、张某3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某、张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新,被告张某2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3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安某、张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按照被继承人张玉鹏所立遗嘱内容确认坐落于天津市××月牙××里××号房屋(房屋面积60.37平方米)全部由原告安某继承;2、按照被继承人张玉鹏所立遗嘱内容确认坐落于天津市××里××号房屋(房屋面积45.68平方米)由原告张某1享有50%份额,原告安某享有50%份额;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原告安某与被继承人张玉鹏原系夫妻关系,一生共育有三个子女,大女儿张立学,二女儿即本案原告张某1,三儿子即本案被告张某2。大女儿张立学已于2003年4月14日去世,被继承人张玉鹏已于2016年4月25日去世,被继承人张玉鹏的父母早年均已去世。2016年4月23日张玉鹏立下遗嘱,将坐落于天津市××里××号房屋中属于自己的部分全部由原告张某1继承,将坐落于天津市××月牙××里××号房屋中属于自己全部份额全部由原告安某继承,但在办理房屋过户时被告不同意配合二原告办理以上两套诉争之房的过户手续,二原告无奈向法院起诉。综上,被继承人张玉鹏有权利在自己生前立下遗嘱处分自己的个人合法财产,立下遗嘱来实现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被告拒绝配合二原告办理两套诉争之房的过户手续,是无道理的,二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贵院提前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2辩称,1、二原告所依据的“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没有真实反映被继承人张玉鹏的真实意思。在代书“遗嘱”时,张玉鹏距其去世只有两天时间,已经不能正确表达其意思。2、在代书遗嘱之前,被继承人与张某2之间在有见证人的情况下签订了家庭协议,协议明确约定了月牙××里××号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已经归张某2享有,是不能被处分的,其他权利人也受到该协议的制约,所以被继承人张某2的权利应依法得到保护。3、两套房子是在张玉鹏去世后才取得的产权,应当依照法定继承处理。故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天津市河北区月牙河北里6-24-415-418及河北区慕贤里8-45-403号房屋由原、被告共同享有所有权。
被告张某3在2017年5月2日庭审中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请,事实理由无异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玉鹏与安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子女三人,即长女张立学、次女张某1、长子张某2。张立学与张永秋生育一女张某3,二人于1997年经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1996)南民初字第2025号判决书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张立学于2003年4月14日死亡。被告张某2育有一女张某4。坐落天津市河北区××里××号和天津市××月牙××里××号房屋原系公产房,承租人均为张玉鹏。2016年3月22日和2016年3月14日,张玉鹏分别向天津市河北区房产公司购买上述两套房屋产权,并分别于2016年5月5日和2016年5月12日取得两套房屋产权,产权人均登记为张玉鹏。2016年4月22日,张玉鹏在天津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李某见证下,由该事务所律师李亮代书,立下代书遗嘱,遗嘱内容为:我叫张玉鹏,坐落于河北区慕贤里8-45-403号房屋在我去世以后属于我的部分全部由我女儿张某1个人继承,他人无权干涉。坐落于河北区月牙××里××号房屋在我去世以后属于我的部分全部由我老伴安某个人继承。如果我老伴先于我去世,那河北区月牙××里××号房屋属于我的部分由张某3与张某4两人等额继承,他人无权干涉。以上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立遗嘱人:张玉鹏。张玉鹏在其名字上捺印。上述代书过程,天津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李亮、李某出具律师见证书予以见证。张玉鹏于2016年4月25日死亡。
本院认为,本案中二原告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是基于一份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属于遗嘱的一种形式,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遗嘱的一般要求,即立遗嘱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设立遗嘱;立遗嘱人思想表示真实;遗嘱处分的财产为立遗嘱人合法财产;(2)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3)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书,并注明年、月、日;(4)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签名。结合本案二原告提交的代书遗嘱是否符合上述条件,本院做如下论述:(1)根据二原告提交的张玉鹏立遗嘱时的录像显示,张玉鹏立遗嘱时意识清醒、思路清晰、能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愿,应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整个立遗嘱过程中,张玉鹏与代书律师采取一问一答的形式,思想表示自由、真实;遗嘱处分的财产为两处房产。虽然立遗嘱时,张玉鹏尚未取得房管部门下发的两处房产的产权登记证书,但张玉鹏已经实际出资购买了两处房产的产权,取得房屋产权证只是政府部门的确认,天津市河北区房产公司收取张玉鹏购房款及出具《天津市不动产登记领证通知》的行为已能合理确定物权归属,故在张玉鹏立遗嘱前已经购买两处房屋产权的情况下,张玉鹏处分两处房产的行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2)该代书遗嘱系由与张玉鹏无利害关系的两位律师在场见证,并由其中一位律师代书,并注明年月日为2016年4月22日。代书人李亮、见证人李某签名,遗嘱人张玉鹏捺印确认。因此,二原告提交的代书遗嘱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遗嘱内容,张玉鹏表示两处房产中属于自己的房产由其配偶和女儿继承,在内容上亦符合法律规定,且充分反映了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就被告张某2提出张玉鹏立遗嘱时距离死亡不足24小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抗辩理由,公民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不以距离死亡时间推断,而应以公民是否能清楚地表达自己的意思作为标准,卧床不起、气力不足不代表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通过录像可以看出张玉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对被告张某2该项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就被告张某2提出律师见证过程的内容、主体、过程都是违法的抗辩理由,理由不充分且未提交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就被告张某2提出见证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辩理由,律师出具见证书不是代书遗嘱的法定要件,法律对见证书亦没有明确规定,本案二原告提交的见证书和录像系对代书遗嘱真实性的佐证,本院不予质疑。就被告张某2提交的家庭协议,只是对河北区月牙××里××号房屋居住权的处分,且应当以最后的代书遗嘱作为张玉鹏处分其财产的意思表示。
裁判结果
一、坐落天津市河北区××里××号房屋由原告张某1继承所有,与原告安某各占50%份额;
二、坐落天津市××月牙××里××号房屋由原告安某继承所有。
案件受理费12284元,减半收取6142元,由二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